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謝隆裕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依起訴狀無法得知應交還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為何,故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請陳報本件應交還之地上物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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