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5號債權人丰華城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宏鎧 債務人 吳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由債務人簽立之切結書,約定最後之清償日為2024年1月26日,故未屆到期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