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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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丁建志 債務人 林芷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