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11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瑞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