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廖明輝
廖素敏 關係人 李基益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嬌璽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林嬌璽之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6號裁定確定,程序費用應由被繼承人林嬌璽之遺產負擔。為確定遺產管理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等語。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6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該裁定並諭知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嬌璽之遺產負擔,又被繼承人林嬌璽之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除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費用明細中列舉項目登記費(過戶)新臺幣(下同)658元、土地謄本費80元、戶籍謄本費130元,聲請遺產管理人(即委任第三人聲請代辦費)7,000元,繼承登記(即地政士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代辦費)6,000元等部分,經核係聲請人於聲請前或聲請過程自行為舉證或聲請後自行辦理所為支出,非係法院於程序中所命支出之法定程序費用範圍,不應列入程序費用計算,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所提出106年4月20││││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登報費│2,200元│聲請人所提出106年6月7││││日前鋒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共計│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