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相對人誼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有信 相對人 葉易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0,39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40,392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