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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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滔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 律師
黃鷥媛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聲請視訊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滔(下稱被告)目前年紀72歲,在監所服刑期間只能睡在地板上,且天寒多雨,身心疲憊,倘提解被告出庭,勢必舟車勞頓,在疫情期間有諸多不便,再加以被告目前有青光眼及糖尿病,倘借提北上開庭,將影響記憶及陳述能力,請求准予視訊開庭,減輕被告身體不適之情況等語。
二、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4條所準用。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第305條後段、第306條、第307條、第371條、第372條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案件審理中,然本案依目前進度,擬將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而本件並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的適用,而被告聲請遠距審理的因素,亦非前揭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所定各款的情形,因此仍應經被告到庭,始得審判,如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