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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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山北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王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