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79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淑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簡易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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