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耿順台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嘉義縣 王慎齋 法定代理人 王誠明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6日下午3時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魏芝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