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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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能福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被告陳奎光選任辯護人 郭明松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686號、109年度偵字第911號、第1398號、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能福、陳奎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