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1號

聲請人 林謙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惠美藍若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是否為「一、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2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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