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陳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永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