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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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6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