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8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代 理 人 宋念祖 住○○○○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
債 務 人 楊育源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