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000號債權人 洪宸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退票日即提示日,支票未經提示無法請求)。
二、債務人蔡明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