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渡書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張鑫成 被告 曾紀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讓渡書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