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楊佳翰 被告 林武宏 被告 楊榮賴 被告 楊珮琪 被告 楊佳潾 被告 楊珮青 被告 楊佳璋 被告 林明智 被告 陳建宏 被告 陳建立 被告 陳彥志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378元【(16100元/平方公尺x7049平方公尺x146/11235)+(28692元/平方公尺x605平方公尺x146/1123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