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林協助 被告 張瑋 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婉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附民字第43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