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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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鄧志祥 上列當事人因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字第000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為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但書所明定。鑑於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係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要屬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故其提供拷貝燒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資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惟無論係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均應遵循個資法第5條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0日聲請交付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
函覆不予准許,聲請人不服而於102年5月29日對該函文表示異議(聲請人之書狀誤載為抗告狀),並再次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惟因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事訴訟,依同法第9條之規定,屬不公開之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