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克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年10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克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黎克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提起上訴,然該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