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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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29號抗告人 何岳儒代 理人 黃煒迪 律師
吳俐慧 律師相對人 李冠緯代 理人 李聖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票字第145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債務人如主張本票未經執票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本票執票人不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並不喪失追索權,蓋發票人是本票之主債務人,且絕對的負擔票據金額支付義務,故執票人怠於行使保全票據上之權利時,發票人之債務原則上並不因之消滅,況票據法第104條所稱之前手並不包括匯票承兌人在內(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67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票發票人與匯票承兌人均同屬票據之主債務人,依同一法理,該條所謂前手自不包括本票之發票人(司法院73聽民一字第500號法律問題決議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合稱系爭本票),詎伊於民國109年1月3日提示系爭本票後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於109年1月3日向伊提示系爭本票,且附表編號6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108年6月30日,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至遲應於108年7月2日前為付款提示,始能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本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合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乃准許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人雖抗辯其於109年1月3日未與相對人碰面,相對人無從提示系爭本票,並提出其與第三人 胡金德 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該對話雖載明「冠走了嗎?」等語,縱使該對話所指稱之對象為相對人,至多僅能證明對話之發話方詢問相對人是否已離開,並無法證明於109年1月3日相對人即無提示系爭本票,自難以此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至抗告人雖聲請傳訊證人胡金德以證明其與相對人未於109年1月3日碰面,故相對人自無從於該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然抗告人已自陳其與胡金德為合作夥伴,胡金德前雖頻繁進出事務所,但其於109年1月3日當天未與胡金德一起等語(見本院卷第95-96頁),相對人亦稱其一個星期大概去抗告人事務所4、5次,大部分胡金德都在,胡金德多次因欠稅遭管收,所以經常都是其獨自前往找抗告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抗告人未予爭執,可見依兩造所陳述之情狀,胡金德既非終日與兩造同處一地、參與並見聞兩造互動,從而胡金德自無從證明相對人並未於109年1月3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因此抗告人聲請傳訊證人胡金德,自無必要。此外,抗告人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其此部分抗辯,自不可採。
(三)至抗告人抗辯附表編號6之本票到期日為108年6月30日,相對人卻遲至109年1月3日始提示系爭本票,應認已喪失追索權云云,惟依前所述,相對人縱未於期限內提示編號6本票請求付款,相對人對於發票人即抗告人仍不喪失追索權,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已喪失追索權,即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0年度抗字第3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8年4月30日4,250,000元未記載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TH0000000002108年5月6日2,300,000元未記載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TH0000000003108年5月7日5,500,000元未記載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TH0000000004108年5月7日8,800,000元未記載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TH0000000005108年5月7日12,000,000元未記載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TH0000000006108年5月9日3,000,000元108年6月30日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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