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前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二、又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尚不涉及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鄭明得因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明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次││││││├────────┼───────────┼──────────┼──────────┤│犯罪日期│100.09.13、100.09.15、│100.08.16│100年9月間某日、│││100.09.23││100.10.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020號│字第8020號│字第226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78│101年度簡字第678│102年度易字第30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8│101.09.28│102.02.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78│101年度簡字第678│102年度易字第300││判││號│號│號││決├──────┼───────────┼──────────┼──────────┤││判決│101.11.05│101.11.05│102.05.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編號1至4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刑10月)臺中地檢│執字第691號│執字第6028號│││102年度執字第│││││69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明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重利│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6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9.23、100.09.26、│100.01.26至同年月29日│100.07.06某時許│││100.09.27、100.10.11、│期間││││100.10.18、100.10.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22637號│24621、27326號、101年│24621、27326號、101年││││度偵字第589、14956號│度偵字第589、1495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0│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號│470、471號│470、471號││審├──────┼───────────┼───────────┼───────────┤││判決日期│102.02.27│102.05.21│102.05.2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0│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號│470、471號│470、471號││決├──────┼───────────┼───────────┼───────────┤││判決│102.05.20│102.05.21│102.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編號5、6數罪││││臺中地檢102年度│併罰已定刑有期徒│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6028號│刑8月)臺中地檢│執字第6733號││││102年度執字第│││││6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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