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69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被告 黃昆吉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應連帶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應補列更正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給付」二字,應予補列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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