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原告 楊德志
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3時5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00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立票號NA0000000(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延吉
分行)、票號ZQ0000000(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
分行)之支票兩張,面額分別為新台幣1,000,000元及新台
幣2,000,000元,向原告借款,經原告提示上述支票後,以
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故依票據法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及
自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已經原告提出匯款資料及上述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
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
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29條第1
項本文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