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62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告 張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