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03,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