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珮青
羅書郎 羅于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被告 劉子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甲○○、丁○○、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原告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查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本件原告丙○○,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竟以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顯非有據,且所附民事委任狀亦未臚列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用印,此部分代理權自有欠缺,原告自應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迅速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錦雯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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