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告 詹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遺產管理人 李基益 律師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2286元後,尚應補繳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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