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江垂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KAIYANGSHOESCO.,LTD、 黃鏜榮黃妙娟黃鑾鶯黃俊蔚黃文聰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25日簽發,票面金額美金3,000,000元之本票1紙,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其中美金2,213,831.96元部分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系爭本票發票日為105年3月25日,雖載明到期日為106年6月21日,然因該票上復記載「本本票提示期限延長為一年」,是系爭本票之提示期限應尚未屆至,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未到期時即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