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請人 梁黃金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及地址。( 梁順連 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不得做為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梁順連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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