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債權人 李岳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克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若債務人為「蔡克己」,併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台端狀附支票均為公司票)

㈣承上,請補正對債務人蔡克己關於借款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含借款總額、清償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