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債權人 李岳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克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若債務人為「蔡克己」,併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台端狀附支票均為公司票)
㈣承上,請補正對債務人蔡克己關於借款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含借款總額、清償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