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權人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代理人 林德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明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向債務人催繳相關費用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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