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敏惠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莊翠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法定代理人 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

法定代理人周以明

債權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敏惠自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獨自打拼多年,因不足應付生活開銷而借貸,債務愈積愈多,為清理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並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調解成立,協商還款方案為自108年8月10日起,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5,170元,分180期,年利率0%,惟因非金融機關之債權人均未到場,該部分遂調解不成立。嗣聲請人努力還款近5年,不料聲請人之父親於112年初生病,須做心導管手術,聲請人遂再借貸以支付醫療費用,致債務愈來愈多。而聲請人工作不穩定,甚至有中斷收入之情形,113年8月之薪資僅27,100元,除須償還上開協商還款金額外,亦須清償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務,合計每月需給付42,153元,另需扶養父親每月9,000元,致無法繳納113年9月10日之協商金額,聲請人乃申請延期繳款3個月,本應於114年1月10日開始償還協商金額,然聲請人113年12月薪資僅28,000元,無法繳納協商金額及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又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清償協議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期還款申請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存證信函、早餐好樂長榮店聯絡資訊、存摺內頁、聲請人父親戶籍謄本及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卷核閱屬實。審酌聲請人於108年間聲請消債調解時,僅就金融機構部分達成調解,就非金融機構部分,則調解不成立,致聲請人除需按月給付協商金額5,170元外,尚需給付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兼以聲請人之父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69歲,其需接受聲請人之扶養,亦屬合理,堪認聲請人對於前揭協商條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且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詳細理由如附表)。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本院認定之理由)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調解

是■

①調解成立而毀諾:於108年6月27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調解成立,自108年8月10日起每月還款5,170元,分180期,年利率0%,就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則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父親於112年生病開刀,為支付醫療費用再借貸。自108年調解後,曾任職於○○○○○、○○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早午餐店,113年10月起任職早餐○○長榮店,足見聲請人工作不穩定。又因聲請人除須繳納金融機構協商之金額,尚須清償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另須扶養父親,雖申請延期至114年1月10日開始償還協商金額,最終仍無法清償而毀諾,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②調解(案號: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629,57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64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69,434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9,489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980元、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76,205元、國泰世華銀行99,657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6,605元、創鉅有限合夥48,390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9,527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6,684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599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453,579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419元、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2,846元,金額合計為4,643,063元

總金額合計:5,123,809元

①金融機構:依協商還款方案,每月還款5,170元。

②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案1:分36期、每月還款1,208元;方案2:分48期、每月還款906元。

③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600元。

④創鉅有限合夥:中古機車分期付款,每月還款2,805元。

⑤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1,000元。

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6,299元。

⑦綜上,合計每月至少需還款16,780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0,984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9,762元,金額合計為480,746元

4

債務人每月收入

28,000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房租6,818元、餐費9,000元、手機電話費800元、機車油資保養費1,000元、雜支1,000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

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僅債務人為扶養義務人):

父親9,000元(45年生、無財產、112年度所得總額85,220元,未領取社福津貼)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名下有車牌000-000號2014年份光陽機車1輛(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9萬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8,00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費用共27,618元(18,618元+9,000元),所餘不能清償債務。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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