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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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連財
曲仲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