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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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告 王奮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國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精神賠償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聲明請求正式書面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竣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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