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97號原告 饒坤德 被告 蔡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6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