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陳銀村 (即 陳張桃 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源 (即 陳張桃之 承受訴訟人) 陳文雄 (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惇 (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碧霜 (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奎築 (即 陳彥勳陳怡君 陳紫萱 (即 陳怡汝陳貞臻 (即 陳淑貞 )被告 林江秀美 (即 林振祥 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晴 (即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青 (兼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被告林建青殺人案件(104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為原告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本件應由林江秀美、林雅晴、甲○○為被告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設籍臺中市○里區○○里○○路○巷○號,84年5月28日歿)、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臺中縣○里鄉○○村○○路○巷○號,103年12月4日歿)為夫妻,前於81年
6月25日對被告甲○○、林振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區○○里○○路○○巷○○號,98年9月7日歿)提起本件訴訟,但於本院訴訟繫屬中,原告乙○○、己○○先後死亡(乙○○之權利義務由己○○及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繼承),被告林振祥亦已過世,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分別為原告己○○之長子、次子、三
子、四子及次女,林江秀美、林雅晴、甲○○分為被告林振祥之配偶、長女、長子,均為法定繼承人,亦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4年7月28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8月11日雄院隆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8月19日高少家美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迄今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為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之規定,裁定由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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