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陳銀村 (即 陳張桃 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源 (即 陳張桃之 承受訴訟人) 陳文雄 (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惇 (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碧霜 (即陳張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奎築 (即 陳彥勳 ) 陳怡君 陳紫萱 (即 陳怡汝 ) 陳貞臻 (即 陳淑貞 )被告 林江秀美 (即 林振祥 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晴 (即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青 (兼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被告林建青殺人案件(104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為原告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本件應由林江秀美、林雅晴、甲○○為被告林振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設籍臺中市○里區○○里○○路○巷○號,84年5月28日歿)、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臺中縣○里鄉○○村○○路○巷○號,103年12月4日歿)為夫妻,前於81年
6月25日對被告甲○○、林振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區○○里○○路○○巷○○號,98年9月7日歿)提起本件訴訟,但於本院訴訟繫屬中,原告乙○○、己○○先後死亡(乙○○之權利義務由己○○及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繼承),被告林振祥亦已過世,陳銀村、陳武源、陳文雄、陳武惇、陳碧霜分別為原告己○○之長子、次子、三
子、四子及次女,林江秀美、林雅晴、甲○○分為被告林振祥之配偶、長女、長子,均為法定繼承人,亦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4年7月28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8月11日雄院隆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8月19日高少家美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迄今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為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之規定,裁定由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