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2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有刑案案在身,竟無視司法單位限制出境之處分,已偷渡方式潛逃至大陸地區,對於國民入出國管理及海防安全造成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