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45號聲請人 范紀強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完結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紀強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5日就任為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5裁定准許展期至107年3月15日在案,惟因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報表與剩餘財產分配計劃尚未全部完成,仍未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報表,恐無法於上開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9月15日完結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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