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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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依莎貝爾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亞鍊條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2月1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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