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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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081號聲請人 吳家玲 相對人 林素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素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票票號TS706170、TS706171、TS70617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原本之到期日分別記載為97年8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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