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
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88年4月16日│88年3、4月間至88年││││4月底│├──────┼─────────┼─────────┤│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98號│第1339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88年度訴字第1194號│91年度上更(一)字│││││第232號││事實審├──┼─────────┼─────────┤││判決│88年12月13日│91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8年度訴字第1194號│92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判決├──┼─────────┼─────────┤││確定│89年3月17日│92年3月27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2月│不得減刑│├──────┼─────────┼─────────┤│備考│與編號2之罪定應執│與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