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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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伸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7,7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