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弘茂 右原告與被告辛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