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六一號
自訴人鉅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廖素玲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侯勝昌 陳裕文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接獲通知傳喚後屆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趙家光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中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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