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間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票據付款係在臺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魏式瑜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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