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楊政憲 │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96年2月12日│380,000元│JC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