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人數、姓名及其住所(聲請狀與附表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