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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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怡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怡萩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怡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且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能以限制住居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